(2015)丰民诉保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钟伟与刘魁、刘灿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伟,刘魁,刘灿,权瑞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329号申请人钟伟,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刘魁,职工,(营业部)。被申请人刘灿,1970年9月29日,职工。被申请人权瑞银,1978年4月15日,职工。申请人钟伟因被申请人刘魁、刘灿、权瑞银向其借款8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刘魁、刘灿、权瑞银转移财产,申请人钟伟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魁、刘灿、权瑞银5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钟伟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魁、刘灿、权瑞银5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