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建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建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晓燕,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建成。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建成价值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建成价值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