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调确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贺佩雯与郁成明、覃光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佩雯,郁成明,覃光碧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100号申请人贺佩雯,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申请人郁成明,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人覃光碧,女,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人贺佩雯与申请人郁成明、覃光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14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编号01-2015-107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贺佩雯与申请人郁成明、覃光碧达成的编号01-2015-107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