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2015)左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存芳与被告张生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芳,张生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存芳。被告张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芳诉被告张生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芳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左权县寒王乡平王村2014年给付该与被告张生伟的补偿款、福利等进行保全,原告张存芳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左权县支行的存款8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左权县寒王乡平王村2014年给付原告王存芳与被告张生伟的补偿款、福利等。二、冻结原告张存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左权县支行的存款8000元(账号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