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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政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许某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斌,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许某某,女,1991年3月9日出生,原住河南省焦作市,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被告许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远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怡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