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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连法星民初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连法星民初第105号原告:邓某,女,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被告:陈某,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勇文,人民陪审员何旺生、黄伯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法正当理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被告脾气火爆,婚内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争吵,拳脚相加,现已一直分居多年,加上被告染上吸毒、嫖赌饮吹等不良习惯,故提出离婚。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加上与一女人婚内非法同居,并且被告方拒不悔改,无法挽回。加上被告方不念多年夫妻情分,对原告一见面就打、暴打,造成原告有家不能归,有亲人不能见面,经领导多方面调解都不奏效。2008年开始分居。我们两个人吵架,被告不让我在家里住,后来我去了番禺工作,之后去了东莞工作,到现在我还在东莞,每年我基本没有回来。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沟通。被告带第三者回家住,所以我都不想回家了。婚后盖了一栋三层的水泥楼,在星子镇四甲村东区××号。这栋楼是我一个人赚钱盖起来的。这座房子在农村,农村人都没有去办房产证的。没有存款。夫妻没有债权。我向姐姐邓水娣借了一万元用于建房子,很多年前借的,到现在一直都没有还钱。故原告向星子人民法庭起诉离婚,结束这段可怕的婚姻,恳求星子镇人民法庭批准离婚。诉讼期间,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邓某身份证;2、原告邓某常住人口登记卡;3、被告陈某常住人口登记卡;4、儿子陈晓平常住人口登记卡;5、小女儿陈晓君常住人口登记卡;6广东省连州市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申请书,证明婚姻登记情况。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作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被告没有答辩,亦无提交证据。经审查明:198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生育了四个子女:大女儿陈春燕、二女儿陈晓燕、儿子陈晓平、小女儿陈晓君,四人均以成年,独立生活。婚后三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随着时间推移,夫妻逐渐开始发生争吵打架,感情开始变淡。近年,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同居生活,独自外出务工。原、被告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与否是婚姻存在的基础,而考量夫妻感情破裂与否应当结合夫妻的婚前的感情基础或婚后共同生活的状况。原、被告自由相识相恋,彼此比较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系自主婚姻。综观原、被告的婚姻过程、婚后生活,一起走过了三十四年的风雨,双方的感情基础是稳固的。原、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夫妻努力加以改善、修补。原、被告已过知命之年,即至耳顺之年,人生经验、社会阅历丰富,既然携手风雨多年,更不应轻言放弃对方,应着力营造夫妻恩爱、儿女孝顺的家庭。同时,因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勇文人民陪审员  何旺生人民陪审员  黄伯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秀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