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陶建国与上海同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国,上海同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458号原告陶建国,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委托代理人严金昌,男,汉族,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浙江省舟山市。被告上海同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1396室。法定代表人王加成,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陶建国与被告上海同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提出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其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国撤回对被告上海同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2.50元,由原告陶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季 刚审 判 员 张建琛代理审判员 王寰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