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华要武、华正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华要武,居民。被申请人:华正茂,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要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华正茂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华要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要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华要武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张凌燕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人民陪审员  时营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