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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1年10月1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13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