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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廷金与朱高杰、徐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杨廷金与被执行人朱高杰、徐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丽莲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廷金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556.5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被执行人徐金明承担部分人民币18389.14元,未受偿另外被执行人朱高杰承担部分的人民币55167.43元。现因被执行人朱高杰被查封的车辆一时难以找到处理,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施宏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