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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队。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维平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