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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治平与吴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治平,吴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7号原告:胡治平。被告: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治平诉被告吴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治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治平负担。审 判 员 任璀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