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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执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韩立明与马万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明,马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字第306-3号申请执行人韩立明,张掖市居民。被执行人马万鹏,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万鹏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万鹏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万鹏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瑞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