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城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美华与江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美华,江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董美华。被告江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美华与被告江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美华负担。王洪堂王洪堂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宫本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