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无户籍,无身份证号码)。2011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赵洪伟(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南段的麦香园饭店,将饭店的门玻璃砸坏,入室盗窃人民币2600元。2、2014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杨德军(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长青路的依兰香回味私房菜饭店,撬坏饭店的门把手,入室盗窃人民币2700元,玉溪牌香烟8盒(未做价)。3、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代文玉(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南段的野生河鱼馆,砸坏饭店的门玻璃,入室盗窃玉溪香烟8盒(未做价)。4、2014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付林(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大商新玛特西门的李海龙麻辣烫店,用木棍撬坏该店门把手,入室盗窃人民币2560元。5、2014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姜军(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的林瓜瓜土特产店,砸碎该店门玻璃,入室盗窃AOC牌显示器一台(未做价),神虫保真酒8瓶(未做价),鹿茸片两盒(未做价)。6、2014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刘晓妹(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娱乐一条街的美源咖啡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4900元。7、2014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刘玉凤(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龙翔广场南侧的茶语心情冷饮店,撬坏该门把手,入室盗窃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0元。8、2014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邓春雨(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小桥子附近的世纪之星KTV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入室盗窃人民币3000元。9、2014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王晓东(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都市花园西侧的隆庆橱柜店,撬坏该门把手,入室盗窃人民币1400元。10、2014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李青(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站前南市场东门的东盛缘套装门商店,撬坏该店门玻璃后,入室盗窃电脑机箱一台(未做价)。11、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邵华(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区医院东侧的和旺小厨,撬坏该店门锁后,入室盗窃人民币10余元。12、2014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姜红(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三中对面的依诺客鲜奶吧店,锯断该店门锁,入室盗窃人民币1700元。13、2014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马晓航(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五中南的尚客吧饮品店,砸坏该店玻璃门后,入室盗窃,未能盗窃到任何财物。14、2014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李晓庆(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五中附近的欧克尚品蛋糕店,砸坏该店门玻璃后入室盗窃人民币300元。15、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沈景荣(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体育馆路都市花园对面的米兰壁纸商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入室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未做价),人民币300余元。16、2014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许慧莹(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女人街的花莹玉甲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后,入室盗窃华硕笔记本一台,美甲油10瓶,女士拎包一个。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225元,美甲油价值人民币1000元,女士拎包价值人民币300元。17、2014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李维忠(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都市花园对面的3D木门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入室盗窃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未做价),人民币100余元。18、2014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王军伟(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的家家香肉饼店,从门缝钻入店内,盗窃人民币500元。19、2014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姜红(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三中对面的依诺客鲜奶吧店,锯断该店门锁后,入室盗窃人民币2000元。20、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李娜(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太平洋商场对面的町田寿司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入室盗窃人民币180元。2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王先锋(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东侧水产交通岗西的元老坛肉馆,撬坏门把手后,入室盗窃凤城老窖、泸州老窖各一瓶(未做价)。22、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朱乐(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长青路的金草帽蛋糕店,撬坏该店门锁,入室盗窃保险箱一个(未做价)及保险箱内的人民币520元。23、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刘立国(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长青路的小伍炖品饭店,撬坏门把手后,入室盗窃,未能盗窃到任何财物。24、2014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龙加新(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体育馆北侧的古兰轩火烧店,撬坏该店门锁,入室盗窃岛城鲜啤一瓶(未做价)、果粒橙一瓶(未做价)。25、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裴浠宇(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兴隆百货D7街南侧的炸鸡情侣店,用玻璃刀划坏该店门玻璃后,入室盗窃菜刀一把(未做价)。26、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吴铁刚(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东杉美煜宾馆对面的小猫爸爸快餐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后,入室盗窃人民币100元。27、2014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樊志超(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体育馆路都市花园正门东侧的华鹤木门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后,入室盗窃苹果平板电脑一台(未做价),人民币10元。28、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王琳琳(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首山花园小区东门的聚徳茶庄,用手拽坏该店门把手后,进入室内盗窃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29、2014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刘娜(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的小可妞摄影店,撬坏门锁后,入室盗窃人民币400余元。30、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杨淑贤(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天信公司西侧的风信子鲜花店,砸坏该店门玻璃后,入室盗窃,未能盗窃到任何财物。31、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宋任毳(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传输局对面的泽艺美发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入室盗窃人民币600元。32、2014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刘冰(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娱乐一条街的千年足道店,撬坏该店门把手,入室盗窃,未能盗窃到任何财物。33、2013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石静(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惠丰鞋城楼下的湾仔牛肉饭店,砸坏该店门玻璃,入室盗窃人民币2500元。34、2013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彭程(被害人)所经营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金百合附近的彭家焖肉馆,撬开该店玻璃门后,入室盗窃人民币500余元,8瓶凤城老窖酒(未做价)。综上,被告人姜某某盗得现金26880元、盗窃物品(已做价的部分)价值人民币11725元,钱物合计人民币386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铜钟、红旗、工人分局案件来源、刑警支队抓捕经过,失主王琳琳、王先锋、李维忠、裴浠宇、付林、李清等34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资产评估报告,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工作报告,被告人姜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银州区人民法院(2011)铁银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西丰县公安局和隆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第十三节、第三十节、第三十二节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洪伟人民币2600元、杨德军人民币2700元、付林人民币2560元、刘晓妹人民币4900元、刘玉凤人民币4000元、邓春雨人民币3000元、王晓东人民币1400元、邵华人民币10元、姜红人民币1700元、李晓庆人民币300元、沈景荣人民币300元、许慧莹人民币6525元、李维忠人民币100元、王军伟人民币500元、姜红2000元、李娜180元、朱乐人民币520元、吴铁刚人民币100元、樊志超人民币10元、王琳琳人民币1200元、刘娜人民币400元、宋任毳人民币600元、石静人民币2500元、彭程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 王 菲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汪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