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向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于东颖与靳淑春、于东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颖,靳淑春,于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于东颖,女。被执行人靳淑春,女。被执行人于东涛,男。本院在执行于东颖与靳淑春、于东涛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于林智生前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9委8组七马路7号楼303室,产权证号:向阳区字第QZ10020354号的房屋一户,由原告于东颖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于东颖与靳淑春、于东涛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