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华康与钟义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康,钟义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4号原告:王华康。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义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康诉被告钟义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3元,本院依法收取406.50元,由原告王华康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