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某某诉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1号申请人东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建行的存款32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