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林土银与王阳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土银,王阳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57号原告:林土银,男,汉族,现住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0579。被告:王阳德,男,汉族,现住。公民身份号码351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土银诉被告王阳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阳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