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同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马泽俊与杨立新、马英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俊,杨立新,马英美,杨娟,杨莉,杨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马泽俊,男,生于1973年4月5日,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立新,男,生于1962年1月10日,回族,教师,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英美,女,生于1966年7月1日,回族,无业,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娟,女,24岁,回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莉,女,26岁,回族,无业,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骁,女,28岁,回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泽俊诉诉被告杨立新、马英美、杨娟、杨莉、杨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泽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马泽俊负担。审判长马士弟审判员丁玲代理审判员马朝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戈辉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