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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双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双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双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赤峰银锡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东门外林西县总工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德庆,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温新力,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赤立调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采矿权(采矿权证号为:*)。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飞审判员 范廷义审判员 郭明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志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