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岫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岫岩致诚小额贷款公司与县良种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良种场,孙显义,郑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法定代表人:吴文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良种场,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锦丝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孙庆斌,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孙显义,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前大街21-3号。被执行人郑淑芹,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工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小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良种场所有的土地已被本院查封,待政府征用后即可得到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6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