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初字第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曹娟、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曹娟,柳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67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5号。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娟。被告柳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曹娟、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李商初字第670号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曹娟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房产。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娟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臧成华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