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肖四旬与付公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四旬,付公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肖四旬,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付公芬,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肖四旬与付公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四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四旬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四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肖四旬负担。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