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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肖四旬与付公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四旬,付公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肖四旬,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付公芬,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肖四旬与付公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四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四旬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四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肖四旬负担。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