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马某某,男,1957年1月4日出生,回族。被告徐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海泉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人民陪审员 咸文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