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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洪波与林世光、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波,林世光,张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林洪波,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唐福乐、唐钊,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光,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丽芳,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波与被告林世光、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4元,减半收取4582元,被告林世光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人民陪审员  林育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