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熊武奴与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武奴,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熊武奴,男性,地址:本市城区。被告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武奴与被告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武奴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武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小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