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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何炳珍与覃华生、覃桂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炳珍,覃华生,覃桂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何炳珍。委托代理人李波,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华生。委托代理人伍俊宜,广西广为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桂恒。何炳珍申请执行覃桂生、覃桂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炳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为桂B×××××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为被执行人覃桂恒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覃桂恒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代理审判员  龚 明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