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余桂萍与黄玉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桂萍,黄玉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10号原告:余桂萍,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黄玉萍,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余桂萍与被告黄玉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桂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桂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桂萍撤回对被告黄玉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7元,由原告余桂萍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