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本市升官渡附近的如家酒店四楼,通过中间人刘治安的介绍,向购毒人员万杨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及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并获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包,净重0.49克;被查获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包,净重0.11克;上述被查获的物品共重0.6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毒品及毒资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0.6克及毒资人民币3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