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傅伟杰与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杰,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傅伟杰。委托代理人刘潇,青州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河滨路宋城7号楼。代表人刘庆,经理。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兴隆路56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傅继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杰诉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傅伟杰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铭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