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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蔺财、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蔺财,郭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17289-3。法定代表人白二青,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小荣,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蔺财,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郭永强,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蔺财、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蔺财、郭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8元,减半收取476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富在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