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大斌申请李蓉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大斌,李蓉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赵大斌。被申请人李蓉芳。申请人赵大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蓉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赵大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大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大斌撤回对被申请人李蓉芳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葭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