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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世勋、崔文龙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世勋,崔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徐世勋,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崔文龙,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世勋、崔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世勋、崔文龙履行给付3.1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