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韩华与管仁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管仁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韩华。被告:管仁兵,(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华与被告管仁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仁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华承担。审 判 长  厉建锋人民陪审员  赵令娟人民陪审员  吴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