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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执民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周瑞林、王林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瑞林,王林俏,叶卫民,许光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被执行人周瑞林。被执行人王林俏。被执行人叶卫民。被执行人许光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4)台仲裁字第287号裁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卫民在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有754.5788万股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叶卫民所有的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754.5788万股股权。二、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袁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