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国海与李山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海,李山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王国海,男,生于1965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李山全,男,生于1970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海诉被告李山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王国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