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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苏子刚与赵建昭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子刚,赵建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苏子刚,男,1978年7月21日生。被申请人:赵建昭,男,1989年12月6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建昭所有的豫EUK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常山的豫E000**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建昭所有的豫EUK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耿书章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