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行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肖天宇诉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第三人李经之公安行政确认纠纷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海南二中行监字第1号肖天宇:你诉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第三人李经之公安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南二中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以该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案中,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儋公交认字(2013)第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一、二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以维持。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