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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施一帆与王乃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一帆,王乃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579号原告:施一帆。委托代理人:俞军杰,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乃军。委托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一帆与被告王乃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一帆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一帆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一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施一帆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高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