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施一帆与王乃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一帆,王乃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579号原告:施一帆。委托代理人:俞军杰,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乃军。委托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一帆与被告王乃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一帆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一帆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一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施一帆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高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