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辉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