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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薛某、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干旺,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冯明根,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罗某某及辩护人郭干旺、冯明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始,被告人薛某、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小榄镇永宁社区瓷片市场内强辉精工砖对面路边为据点开设赌场,从中发牌、抽水,还纠集他人为赌场望风。同年8月21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薛某、罗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抽水所得人民币1000元、赌资人民币85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永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凌某某、李某某、全某某、谢某某、林某某、覃某某的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薛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是主犯、被告人薛某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两被告人在赌场中发牌抽水,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且除被告人薛某指认被告人罗某某是主犯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指控意见欠妥,故对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辩称其是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两名辩护人分别辩称被告人薛某、罗某某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薛某、罗某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而根据被告人薛某的悔罪表现,其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缴获的扑克牌1副、违法所得赃款1000元、赌资人民币850元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