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7号原告:谢某某,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