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苏嘉达岭装饰包装公司与北京冶金工程技术联合开发研究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苏嘉达岭装饰包装公司,北京冶金工程技术联合开发研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870号原告无锡市苏嘉达岭装饰包装公司。被告北京冶金工程技术联合开发研究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苏嘉达岭装饰包装公司诉被告北京冶金工程技术联合开发研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苏嘉达岭装饰包装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北京冶金工程技术联合开发研究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无锡市苏嘉达岭装饰包装公司撤回对北京冶金工程技术联合开发研究中心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苏嘉达岭装饰包装公司撤回对北京冶金工程技术联合开发研究中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无锡市苏嘉达岭装饰包装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