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梅与袁彪、冼玉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杨梅。被告袁彪。被告冼玉珠。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2-34-2号1至4楼。法定代表人周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流,该公司职员。原告杨梅诉被告袁彪、冼玉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必堂主持调解。书记员黄宪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梅,被告袁彪和冼玉珠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艳,被告平安保险百色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流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18时40分,被告袁彪驾驶桂L×××××轻仓栅式货车由东合二路左转弯往中山一路方向行驶至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与东合二路交叉路口时,适有原告杨梅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中山二路由中山一路往金三角方向行驶。因被告袁彪驾驶桂L×××××轻仓栅式货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原告杨梅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先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认定,被告袁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梅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桂L×××××轻仓栅式货车所有人系被告冼玉珠,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前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971.34元;二、原告杨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梅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田必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宪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