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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楠楠与曲金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楠,曲金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张楠楠。被告曲金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的无牌电动四轮车一辆或查封价值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无牌电动四轮车一辆或查封价值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