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小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丽某、熊某、李小某、张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邱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流窜于南昌县向塘镇堂墅、坝头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牌九以推庄的方式聚众赌博,开庄一般为3万元,坐方人员每方1万,至少压1000元,吊手至少压500元。赌场从压注人员赢利中每500元至900元抽头50元,每1000元至9000元抽头100元,每10000元至19000抽头200元,赌场每天抽头渔利数万元。该赌场还雇请了章建某为赌场维护秩序、看护场子,章洪某为赌场望风、谭某(均已判决)为赌场收取抽头的钱,章某(在逃,另案处理)为赌楼运送赌博人员。2013年5月10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扣押赌资237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周某某、李丽某、熊某、李小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收缴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该赌场股东,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能当庭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娄智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