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平市顺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顺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高平市顺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红,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负责人赵玉忠,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鹏,男,汉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高平市顺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顺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