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建中与郁庆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中,郁庆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26号原���吴建中,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被告郁庆格,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中诉被告郁庆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郁庆格银行存款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吴建中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郁庆格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