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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惠执字第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菊兰与、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永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兰,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惠执字第1092-1号申请执行人王菊兰,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系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65896-6,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80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存,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永忠,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永忠自愿以田永忠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南京路巴塞小城6幢6号楼营业房一套(房屋测量建筑面积225.1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600元)作价1260952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王菊兰,被执行人田永忠以此套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农支行按揭贷款,尚有贷款85万元未偿还,此笔贷款85万元由王菊兰代为偿还;被执行人田永忠自愿以田永忠所有的宁B676**号丰田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作价200000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王菊兰。申请执行人王菊兰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抵顶后剩余执行款610952元的执行。根据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执行人王菊兰申请将田永忠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南京路巴塞小城6幢6号楼营业房一套过户登记于申请执行人王菊兰名下所有,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永忠所有的宁B676**号丰田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并将被执行人田永忠所有的宁B676**号丰田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王菊兰名下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田永忠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南京路巴塞小城6幢6号楼营业房一套过户登记于申请执行人王菊兰名下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永忠所有的宁B676**号丰田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三、将被执行人田永忠所有的宁B676**号丰田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王菊兰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冉 来源: